在po文後不久..就有接到幾個人的詢問..
當然每個人的愛心應該不容被懷疑..
但是還是有些人是不安好心..所以在前置時都是謹慎再謹慎...
之後要領養小拉的人..是一對夫妻..
因為他們之前有一隻很像這雙拉拉的米克斯...
第一次碰上送養的事..雖然不得以..但是也是一種學習...
在送養前..當然不可能作到完全的身家調查...必竟我們也只是一般市井小民..權利有限
就算公家機關也都沒有作到那麼完備....我能作的只是確認再確認...了解小拉末來成長的環境..
另外我還讓他們簽了一張."愛心認養切結書"以下附上切結書的功用,當然事後的追縱也是必要的...
"受虐貓的事件中,動物醫院能向施虐者(也是認養人) 進行民事上的訴訟主要是因為在送養時跟認養人簽訂了切結書, 簽訂切結書有多重要呢?希望以下的說明能提供讀者參考。
先講個簡單的法律常識,民事法律行為中有契約行為以及物權行為, 契約行為除非法規定要式(所謂要式指的是必須以書面為之), 否則只要口同合意就產生效力,拘束合意的當事人, 也就是形成並產生合約效力, 物權行為則區分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比如說貓, 必須交付才發生物權移轉,不動產則必須登記。
認養切結書或同意書,在法律上歸類為契約行為,簽訂就產生效力, 即使只有口頭約定, 只要能夠舉證一樣有效,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 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民法強行規定 都可以成立。以台灣認養地圖提供下載使用的愛心認養切結書可以解 釋為附負擔的贈與,負擔為不可棄養、應妥善照顧等等, 假如違反條件贈與不生效力,贈與人可以要求取回贈與物, 以上是屬於實體法律關係的說明。
如何行使權利,這是屬於程序的問題,契約一但成立, 則雙方互負權利義務,假如附負擔的贈與產生違反條件的情況, 就是契約義務的違反,贈與人有權要求取回贈與物, 也就是說因為有簽訂認養切結書, 如果認養人沒有依切結書條款照顧好貓咪或狗狗, 送養人可要求要回貓或狗的,對送養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。
一般的情況要求索回送養犬貓可有以下幾個方式:
1.口頭協商
2.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
3.聲請調解
4.訴訟請求取回
5.強制執行
有關第3點部分調解筆錄跟法院裁判有相同的效果, 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才進入司法程序, 各縣市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,金額10萬元以下不收取費用。 第4點訴訟請求取回部分,因為貓屬於動產,但價值無一定標準, 可申請法院裁決,單一件訴訟費應該在3000元以下。
第5點強制執行部分,當有調解筆錄但對方不依調解筆錄履行, 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,取回動產(送養之犬貓), 未滿5000元之財產權執行案件,不徵收費用 。取得判決返還贈與物確定之案件,同上。
簽立切結書是帶有保證履行其上所記載之義務, 並願意受其上之記載約束,為單方行為,當然有其法律效力存在, 民法上契約自由原則, 只要契約或意思表示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善良風俗均有效。 至於需不需要律師簽名,那只是一種日後有爭執時, 舉證方便所為之行為, 有無律師簽名並不影響該切結書或契約書之效力, 單純是舉證上的便利罷了。
若是到公證處辦理公證,就不大一樣, 通常是為了確保契約當事人履行義務,不履行時得強制執行, 免再受訴訟拖累,效果是在這裡的。 不過一般而言認養切結書是不需要去公證的, 基本上簽署就成立而且發生效力 。
過去的方法是誰要就送誰,送出去就不敢管或不想管, 是一個方便的方法,但不是一個好方法。 所以台灣認養地圖一直致力推動簽訂認養切結書, 也曾經被人質疑說送養條件過於嚴苛,但回頭來看, 定這種條件的目的是什麼? 政府當初訂出交通規則一定是要維護交通秩序,而不是開罰單賺錢。 訂出這種認養契約,一定是重視送養的貓咪未來的福利, 這才是這份切結書的目的!
以下是台灣認養地圖提供下載之愛心認養切結書所列條款:
1.認養人需年滿20歲, 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。
2.依法辦理犬隻寵物登記、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( 貓咪無強制需入晶片但需於8個月大時施予結紮手術)。
3.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, 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、乾淨之飲水、適當之運動空間、 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, 否則視為虐待動物。
4.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、狂犬病疫苗、驅蟲及健康檢查。
5.當牠受傷或罹病時,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。
6.妥善照管牠,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 財產或安寧。
7.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, 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, 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,如繫鍊、提籃等,始得攜出戶外。
8.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,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, 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,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。
9.當牠轉讓、遺失或死亡時,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, 並依法辦理。
10.認養之動物於二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, 如有任何問題請在此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。 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。
11.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。
12.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, 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。
13.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,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。"
- Mar 23 Mon 2009 17:47
小拉找到家嚕~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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